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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辦法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育學院特殊教育中心設置辦法

台 79 高字第 38338 函同意備查

第一條 本校為配合特殊教育系、所長期發展特殊教育,促進特殊教育之教學、研究、實驗、推廣,並協助輔導區特殊學校(班)及社會福利機構推展特殊教育,爰根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設置特殊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院長商請校長就本校專 任 教授或副教授中聘兼之,綜理本中心業務。
第三條

本中心得視實際需要,設下列各組:
一、行政組:
負責公文之收發、文書處理、協調聯繫等事務性業務。
二、輔導組:
負責輔導區特殊學校(班)之輔導、諮詢、推廣、服務等業務。
三、研究組:
負責類特殊教育專案之研究實驗等業務。
四、資料出版組:
負責國內外特殊教育資料之蒐集交流及叢書、教材期刊編譯、出版等業務。

第四條

本中心各組置下列人員:
一、組長:各組人員達十人以上時置組長一人。
二、研究人員各組一至二人。
三、事務員:一人,以上皆由學校總員額內調配。
前項人員中,組長及研究人員商請院長轉陳校長就本校教員或研究人員中聘請兼任之,事務員由中心主任簽請院長轉陳校長派專人擔任之。

第五條 本中心得設置各類特殊教育諮詢輔導委員會,設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中心主任兼任,其委員人選由主任遴荐校內外特殊教育專家學者商請院長轉陳校長聘兼之,惟諮詢輔導委員均係無給職。
第六條 本中心所需經常業務費、人事費、設備費由本校總預算內調整支應。
第七條

本中心得接受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委託或與其合作,進行專案研究或專業人員訓練計畫。
前項計畫實施期間,得視需要設置臨時人員若干人,其報酬由各該項計畫經費項內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