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辦法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育學院特殊教育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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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79 高字第 38338 函同意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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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校為配合特殊教育系、所長期發展特殊教育,促進特殊教育之教學、研究、實驗、推廣,並協助輔導區特殊學校(班)及社會福利機構推展特殊教育,爰根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設置特殊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
第二條 |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院長商請校長就本校專 任 教授或副教授中聘兼之,綜理本中心業務。 |
第三條 |
本中心得視實際需要,設下列各組: |
第四條 |
本中心各組置下列人員: |
第五條 | 本中心得設置各類特殊教育諮詢輔導委員會,設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中心主任兼任,其委員人選由主任遴荐校內外特殊教育專家學者商請院長轉陳校長聘兼之,惟諮詢輔導委員均係無給職。 |
第六條 | 本中心所需經常業務費、人事費、設備費由本校總預算內調整支應。 |
第七條 |
本中心得接受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委託或與其合作,進行專案研究或專業人員訓練計畫。 |